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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職官員該怎樣復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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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:2011-12-7 8:41:1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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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江西“宜黃拆遷自焚事件”中被免職的宜黃縣委書記邱建國和縣長蘇建國已悄然復出,“邱建國將出任撫州金巢(經濟開發區)管委會主任,蘇建國任撫州市公路局局長”。撫州市公路局工作人員證實,蘇建國履新消息屬實。有關邱建國復出的消息尚未得到當地官方確認。對此,很多民眾表示不滿。 人非圣賢,孰能無過?固執地要“一棍子打死”問題官員并不是我們提倡的,這既有悖于人性倫理,也不符合法律邏輯。而當前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》的相關規定是: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、免職處理的,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,兩年內不得提拔;受到降職處理的,兩年內不得提拔。 可見,無論是從人性的角度推敲,還是從法律程序的考量,容許問題官員復出應該是無可非議的。但問題是,如果這種復出沒有一定限制,則問責毫無意義。因為對于國家公職人員而言,權責從來是統一的、對等的,有權就有責,有多大的權就有多大的責。而問責作為一種責任落實措施,目的之一就在于“有什么責問什么責”,體現規則面前的平等。問責的另一個目的在于,在追究責任之外,更好地預防問題、解決問題。在各種事故發生后,對有關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既是為了懲戒當事人的瀆職或失職,也是要讓更多的人從中吸取教訓,引以為戒,促使管理者認真履行職責,切實為民眾服務,真正對群眾負責。 可事實是,在問題官員免職的這一兩年里,很像是帶薪休假,很難說得上是一種懲戒,更看不到多少責任的擔當。而問題官員復出時,既不見權力責任的自覺,也沒有任何的教訓表達,就連向民眾道歉、知錯就改的最基本姿態都很難被發掘。從這個角度而言,問題官員要復出就必須要有限制。一是根據權責相當的原則,通過監督和制約迫使權力承擔相應的責任,而不僅僅是免職了事;二是在官員復出時,公開其復出理由和程序,并征求公眾意見。否則,問責的作用就微乎其微,甚至可能淪為一種官員規避責任的工具,也有損政府公信力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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